(二)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9]60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残联发[2010]96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乡村基层残疾人组织,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队伍,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全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主要任务目标是健全、规范以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到2012年底所有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组织,乡、镇(街道)残联设专兼职理事长负责残联日常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率达100%。“十二五”期间,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建率达到100%;残疾人联络员配备率达到80%以上。实现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总目标。
二、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架构
(三)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设置标准和人员配备
县(市)区残联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机关工作人员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适应业务工作需要,并随着残疾人工作任务的加大,相应增加人员编制;配有残疾人干部;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服务站;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工作经费;有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有完整的残疾人基础信息。
乡镇(街道)残联设专兼职理事长,负责残联日常工作,从在编的乡镇(街道)干部中通过主席团会议推举产生,出现空缺,及时补配;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其工作;同时要有办公场所和稳定的工作经费,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完整的残疾人档案,有全面活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