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住宅毗连的房屋统一由具有资质的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管理,并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签订维修协议。
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时,应当征得其他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而又急需维修的,按照先维修后调解纠纷的原则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条”。
十八、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修缮责任人可以依法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修缮房屋”。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十九、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后条款顺减。
二十、增加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房屋安全鉴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下列行为必须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实施方案的安全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依附房屋设置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
(三)在房屋上锚固或拉锚的”。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以后条款顺延。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房屋修缮责任人未按照鉴定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和检查。紧急情况下,危房所在地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直接采取紧急排险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危房排险措施的实施。
经鉴定属于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应当进行改建。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条。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