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六、增设一条作为第八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的,应当提供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书面保证。”以后条款顺延。

  七、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权利人在未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并愿意协助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可提交载明上述事实的公证文书,由受让人单方申请登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登记机构可依据人民法院裁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作为修改后的第九条第二款。

  八、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增加第(一)项:“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第(四)项:“纳入征收范围或已经灭迹的”。作为修改的第十一条。

  九、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二条第一款。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需换领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后,经30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

  十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告知房屋坐落、用地性质和使用年限、环境、质量、装修及设施、临时管理规约等情况,同时公示下列事项”。

  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明”。

  第二款修改为:“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方式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十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工企用房使用权转让后,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拍卖后购买房屋所有权”。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