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工商局负责对非法采矿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对流通领域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河池供电局牵头组织查处非法采矿的电力来源,要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负责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并对给非法采矿供电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市经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六)市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政府工作人员丧失原则、敷衍塞责、照顾关系、有意包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行动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整治行动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联合执法,务求实效。要提高执法效率,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采矿行为,确保打击非法采矿达到“六个标准”:一是拆除供水、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二是炸毁填平矿井井筒;三是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四是查处和没收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五是遣散非法矿业从业人员;六是依法查办非法矿主,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肃查办。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大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