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查流通。查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的矿产品。

  (三)查爆炸物品。查处非法采矿爆炸物品来源。

  (四)查供电。查处非法采矿的电力来源。

  (五)查处其他非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检阶段(6月29日-7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煤矿区和非煤矿区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7月31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7月17日前金城江区、宜州、罗城、环江、都安、南丹、天峨等七个县(市、区)必须对辖区内的非法盗采煤矿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打击,并在7月18日把打击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办公室。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25日-7月31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回头看”,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这次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在市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在辖区范围内彻底取缔和查处所有非法采矿行为。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查处以下非法行为:

  (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查处煤矿、非煤矿山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市经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二)市经委牵头组织查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收购、运输和使用无采矿许可证生产的矿产品,市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商务局、金城江火车站等部门参加。

  (三)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查处非法采矿爆炸物品来源,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经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