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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98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河池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近几年来,我市连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非法采矿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彻底得到解决,盗采滥挖的行为时有发生。近期以来部分县(市、区)的少数地方非法采矿行为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是暴利的驱动,其次是个别县(市、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缺乏责任心、监管不力,对私开矿主的打击不力,从而影响了全市矿业秩序的稳定,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7月9日在南宁召开的打击非法盗采煤矿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矿业秩序现状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取缔、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确保采矿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成立联合督查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政府一把手,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的顺利进行。

  三、整治内容

  (一)查证照。一是查煤矿是否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是否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凡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以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均属打击和查处取缔对象。二是查非煤矿山是否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凡证照不全,擅自从事采矿活动,均属打击和查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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