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厉查处境外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变相传销以及网络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境外企业以各种名义、打着各种旗号进行的传销活动。
4.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法院。
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5.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
在结算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对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和查处。
6.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教师和在校学生主要是初中以上年级的学生不参与传销活动,认真分析研究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由学校组织或者邀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进校开展专题讲座,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向中小学生蔓延;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报,并协助查处。
(2)对于学生参与的传销活动,要积极配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7.市商务局。
严格依照《
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和外商投资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密切注意各直销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动向,及早予以规范。
8.市民政局。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接待、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
9.市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打击传销工作相关政策,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中的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
10.市市政管理局。
协助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查处为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提供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加强对劳动用工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开展对其所用工等有关人员的反传销教育管理,将反传销知识讲座纳入外出务工人员和劳动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行组织或者邀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员主讲。
12.市财政局。
为依法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