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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1)负责本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打击传销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2)建立查处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县(市、区)、村(社区)、单位、企业和学校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5)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负责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4)直销企业违规培训、违规雇佣推销人员以及擅自变直销为传销等违法行为。

  3.市公安局。

  (1)负责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2)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3)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对利用出租屋聚众搞传销活动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暂住证,已办的予以收缴。

  (4)打击以欺骗、暴力和人身控制为手段,强制“洗脑”的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农民、大学生等群体渴望快速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谎言,混淆事实,组织网络,大肆进行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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