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排查处置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隐患,为建国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打击的重点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4.打击以欺骗、暴力和人身控制为手段,强制“洗脑”的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农民、大学生等群体渴望快速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谎言,混淆事实,组织网络,大肆进行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5.严厉查处境外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变相传销以及网络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境外企业以各种名义、打着各种旗号进行的传销活动。
6.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规培训、违规雇佣推销人员以及擅自变直销为传销等违法行为。
7.依法严厉查处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二)打击的重点对象。
1.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中的组织者及其主要成员;
2.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违法犯罪分子;
3.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幕后指挥者和骨干分子;
4.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拉人入伙的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和暴力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分子;
5.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影响恶劣,尚不构成犯罪的传销人员。
打击过程中,要用足、用好《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禁止传销条例》和《
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