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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至少在一所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读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阅览等有关证件。

  第三十四条 省、市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应当分别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和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非商业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组织者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应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低保金加发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给予专项救助;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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