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依法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发放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承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查验。
(五)进一步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1、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要求,以省、县、乡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继续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向县、乡公路延伸,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及时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整治现存公路安全隐患。
2、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推动政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