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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推进全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兼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经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动物防疫员证”,聘用上岗。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的监督指导下,承担预防免疫、疫情监测报告等防疫基础工作,并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产地检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备,牧区每个社配备1名,农区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年劳务补贴(报酬)纳入县级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经费中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是承担本村(社)动物免疫注射、畜禽标识佩戴、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免疫登记、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饲养畜禽统计等工作。
  四、加强兽医工作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州、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认证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员、动物卫生检疫员、动物防疫员和兽医执业人员,努力提高动物防疫人员和兽医执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服务水平。
  (二)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官方兽医制度又称兽医官,是指由官方兽医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各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凡从事经营性兽医诊疗和动物保健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经培训考核,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从业。
  (三)加强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州、县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名额,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医工作的任务核定。兽医编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由非兽医专业人员占用。州、县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分别从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中调剂,侧重于解决乡镇基层一线畜牧兽医工作站的人员、编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人员选配,对现有的占用畜牧兽医人员编制的非专业人员,各县政府应妥善予以分流。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定好的编制数,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其它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按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科学考核、以岗定酬,实行全员聘用,转换用人机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空编岗位的新进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录用;其它事业单位空编岗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妥善安置,各县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分流人员要安排深造、转岗和再就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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