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工作机构。按照州编委《关于州农牧局畜牧科增挂兽医科牌子的通知》(黄编委发〔2006〕36号)要求,州农牧局畜牧科增挂兽医科牌子,核增副科级职数1名,各县农牧(畜牧)行政机构仍维持现状。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州、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不变。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州编委《关于州、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挂牌的通知》(黄编委发〔2006〕37号)要求,州、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与职能仍然合并到州、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其单位性质不变。州、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按照州编委《关于州、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挂牌的通知》(黄编委发〔2006〕37号)要求,州、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分别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管理体制统一调整为“条块管理模式”。即:以县畜牧兽医机构管理为主,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辖区内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人员配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