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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野外工作质量评定等级计入地勘单位信用信息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

第七章 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承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初审。
  第三十二条 成果报告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聘请省内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提交333类以上资源储量的,成果报告审查与储量评审合并评审,分别提出成果报告审查意见和储量评审意见,并对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分。报告质量等级不得高于野外工作验收质量等级。
  第三十三条 报告质量评定等级计入地勘单位信用信息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报告评审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章 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写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并评定质量等级。
  第三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查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设立找矿成果奖。定期举行评选活动,对找矿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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