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2.以人为本原则。更好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3.改革创新原则。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重点在组织架构、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上积极创新、有所突破。逐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加快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
三、明确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逐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和组织形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议决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中的作用,试点工作要分步实施、有序进行。要把它作为2012年全省行政程序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设区市政府全面开展试点工作,适当扩大县级试点工作。
(二)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步骤,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合理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完善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逐步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要合理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把握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步骤,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得到切实保障。
(三)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以开展试点工作为突破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要加强行政复议宣传,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理性维权。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探索建立行政机关首长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专家参与行政案件审理制度;不断改进审理方式,实行立审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推行公开办案,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公开审理;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审理中的调查、取证、听证等法定程序。要不断扩大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审查。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的力度,纠正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