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已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期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六、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以上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20%全额拨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以上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8%全额拨付。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八、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首先从中央、自治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给予拨付,不足部分由市、城区财政按5:5分担解决。
九、就业困难人员持以下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1份;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三)《南宁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五份;
(四)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凭证。
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在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张榜公布申请人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日。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没有异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将相关材料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复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