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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合芜蚌三市成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三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试点工作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试点企业资格条件的审查,指导制定激励方案,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协调解决企业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市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政策需求,积极争取后续政策,不断完善推进措施。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第二十四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三市试点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效应。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试验区内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向试点工作机构提出试点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经试点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列入试点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用试点工作机构制定的规范文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并严格履行本指导意见第四章规定的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的激励方案获批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纳税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企业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和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财政、科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且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本级政府财政、科技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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