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0、保障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牧区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牧区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牧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牧区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城镇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支持农牧区妇女实施扶贫项目,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和掌握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牧区妇女提高脱贫致富能力。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左右。
2、州(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州(市、地)、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尽可能配备女干部。
3、省直单位和州(市、地)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4、州(市、地)、县(市、区)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5、县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在经济、金融、政法、科技、组织、人事等部门任职的比例显著提高。
6、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和45岁以下的厅州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7、县、乡科级以上女干部比例在2010年基础上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女干部比例有一定提高。
8、农业区每个乡(镇)、牧业区50%以上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
9、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10、基层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进一步提高。90%以上村(牧)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2%以上;100%的居委会中有一名以上女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0%。
11、州(市、地)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20%和25%;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要有1-2名女干部。
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
2、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在法律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3、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对考试录用各环节严格监管,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在公务员考核、奖励、轮岗等方面,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
4、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更多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提高正职女干部比例,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在金融、政法、科技、组织、人事等部门锻炼工作。加强年轻优秀女干部、后备女干部及基层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女干部。女领导干部自然减员或调离的,要坚持“退一补一”的原则;一时无合适人选的,应留出职数,适时补充女干部。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配备。
5、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积极为妇女学习业务、更新知识结构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推动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
6、改善妇女干部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财贸、金融、民政、司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女干部。
7、加大基层女干部培养力度。完善基层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增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女干部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
8、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女性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9、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要抓好各级妇联干部的轮岗、交流,使之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依法将妇女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5、用人单位应该为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7、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8、加强对农牧区留守妇女的社会救助。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出台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政策保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依法纳入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普惠型生育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加快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牧区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加快推进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做好农牧区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妇女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