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管。对新办的民营企业,执行自治区免收注册登记费的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负责)
3.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南宁日报》、南宁电视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客观公正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适时宣传一批民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及好经验、好做法。(市委宣传部、各相关单位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实行发展民营经济“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逐项逐环节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单位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方案、工作机构设立情况及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民营经济办。
(二)加强督促考核
市政府督查室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项目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市绩效办把推进民间投资项目工作作为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业绩评价。2011年南宁市列入自治区第一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共81个,当年单个项目推进工作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成立项目公司。2.项目资金到位率10%或以上。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按上述标准完成项目总数的50%即为合格。
(三)强化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