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自治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市地税局负责)
3.执行自治区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的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市地税局、教育局负责)
(七)切实做好为民营经济的各项服务
1.加大民营经济政策的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各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每年6月要组织各部门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不执行政策和执行不到位的,各部门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民营经济办,要于6月底前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市民营经济办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民营经济办、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负责)
2.加强民营经济的环保服务。从2011年开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次培训,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政策、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取消民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费用,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市环保局负责)
3.实行挂钩帮扶制度协调推进民间投资项目进度。建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市领导和部门负责制,帮助企业解决在投资建设和运营阶段出现的具体问题。(具体分工见附件2)
(八)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为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的人员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民营企业必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民政局、卫生局、科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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