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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积极申请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要积极组织本市民营企业申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争取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负责)

  3.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每年公布一批本市民营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节能等产品推荐采购名单,促进政府采购本市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

  1.根据自治区部署,对民营企业的用地按以下政策提供支持。(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1)优先安排用地。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2)采取有利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3)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

  1.执行自治区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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