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全市银企合作机制,每年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洽谈会,帮助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2.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对为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经营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抵押方式,拓宽动产抵押范围。(市财政局、工信委、金融办负责)
3.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实力较强、潜力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拟上市资源库,给予重点支持,2011年筛选3-5家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作为市级重点培养对象,并推荐纳入自治区拟上市资源库,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的民营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资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上市民营企业(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上市民营企业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市金融办、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
4.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驻邕的股份制银行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在宾阳、横县等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市金融办负责)
5.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失信主体惩戒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建设全市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促进诚信经营,为企业融资奠定信用基础。(市信用办、工商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支持
1.对民营企业争取政府投资给予同等支持。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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