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力度。配合自治区修改完善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涉及的资产评估、资格审查、市场竞价、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变更、资产剥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清除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市国资委、法制办、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标明生产领域的前提下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词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词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允许按行业大类核定连锁企业经营范围。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市工商局负责)
(二)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1.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每年收集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看好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向自治区申报全区重点技术改造或千亿元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通过科技项目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对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工信委、科技局、工商局、财政局负责)
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每年至少帮助1家民营企业申请广西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帮助1家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市工商局、科技局负责)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