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市直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制定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公路、港口码头、铁路、水电站、生物质发电、水利、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桥梁、园林绿化、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企改制改组、地方金融机构等项目,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方案中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铁建办、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城乡建委、住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科技局、旅游局、国资委、金融办负责)
3.加快促进一批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自治区举办项目招商会、投资洽谈会,促成项目引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并每年组织举办2次以上市级项目招商会或投资洽谈会。(市投资促进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信委、商务局、粮食局、工商联负责)
4.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每年筛选一批项目报送给自治区主管部门,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运营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竞标。(市投资促进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力局、城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科技局、旅游局、国资委负责)
5.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大力推行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等投资、运营、作业主体的公开招标制度。对于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性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项目,可以采取BOT、BT、公私合营或其他融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标;对于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接作业任务主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合同承包模式实现公共产品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园林局负责)
6.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市政企业的一定盈利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合理的投资补偿机制。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和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对于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市财政局、物价局、国资委、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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