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管(免费三年);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
5.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拓宽安置渠道,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退役士兵更新观念,自行创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开展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引导退役士兵进入劳务、人才市场,选择适合的就业岗位。今年我市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安置计划下达后,接收安置单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在2011年11月15日前向市民政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安置指标4万元收取,作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费,用人单位在2011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安置部门仍按原计划进行分配。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采取政策扶持就业、培训促进就业、中介实现就业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优秀专业人才和劳务输出。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对生产、生活、住房却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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