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安置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按各级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空余后勤服务人员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和具有歧视性的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及自治区有关安置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退役士兵安置,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至退役士兵上岗止,工资由该单位负责。如因此引发退役士兵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接收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或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按有关政策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落实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教育培训等安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2.为鼓励先进,对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已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增发一定的安置补助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给予增发补助金(按照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精神,具体数额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