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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有关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一)接收对象

  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

  2.服现役满5年、8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士官;

  3.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4.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跨省和自治区内跨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役的士兵,其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工作:

  1.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或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

  3.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非正常转为城镇户口的;

  4.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90天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以及无正当理由且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资格。

  二、时间安排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已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接收工作已于2011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11月基本完成。

  三、工作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进行安置,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伤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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