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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关于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组织

  (一)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区县、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应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团体等方面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经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保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相对稳定。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区县、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同级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办理选举事务,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科学合理划分选区。根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每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0%,以及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统筹划分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尽量使每个区县人大代表选区包含若干个镇人大代表选区。

  (三)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各级选举机构要针对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依法制定具体的选民登记办法,着力推进选民登记信息化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布选民登记公告、设立选民登记站等方式,发动选民自行登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选民登记的有关工作。要特别注意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活动。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流动人口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加选民登记创造便利条件。

  (四)依法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和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依法组织动员广大选民积极参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政党、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占代表总名额的15%左右。依法做好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基本情况的工作。按照规定,认真搞好代表候选人的协商工作,使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真正体现较多数选民的意愿。选举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认真组织召开各个选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使每位代表候选人都能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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