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学生饮食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来,通过“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改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教师的学习、生活条件,从今年起,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年内建成9901个学生食堂,实现全省农村中小学校校有食堂的目标,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营养餐。随着学生食堂不断建成投入使用,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任务将会十分繁重。目前,我省学生食堂存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的甚至实行对外承包经营,食品安全事件仍有发生。为确保中小学(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学生饮食安全,现就做好食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一律实行自办自管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必须由学校自办自管。今后新建的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经对外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必须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妥善平稳收回。回收期间,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外包食堂的管理,管好饭菜数量、质量、价格和卫生,杜绝因回收处置不当引发食堂停运、闹事、封堵和上访等事件发生。涉及承包商投资修建的食堂和购置的设备,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收购。对食堂承包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二、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按照公益性、零利润原则运行
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与学生同价同菜,不得分摊或者变相转嫁到学生头上。学校必须单独核算食堂成本,合理确定餐饮价格,严格财务管理。采取“校农挂钩”等直供直采方式降低成本,勤俭办食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食堂的支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学校食堂搞好原料供应,减免相关费用,降低成本。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要求,配齐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