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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7. 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按行业规定组织实施。
  (二) 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程序。
  1.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市移民局批复的年度计划进行落实,项目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 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实际情况编写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按照先验收后扶持的原则进行扶持(享受移民直补的人员除外),将扶持对象、资金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移民村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对象和额度,并将公示照片存档。
  4.资金投向为个人的,需要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资金使用明细表,扶持户需要在明细表上签字盖章;资金投向为企业的,需要履行好民主程序等相关材料。
  5.项目责任主体需跟踪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并搜集整理好项目各阶段成果照片,存入项目档案。
  6. 待项目审计、决算后,做好项目档案整理工作。
  7. 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组织实施,档案资料整理完善后报县移民局备案。
  (三) 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实施程序。
  1. 计划制。每年3月份由培训机构向责任主体报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书(计划包括拟劳动力转移人数、拟培训项目、拟培训人数),待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2. 报告制。培训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应向项目责任主体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完成培训计划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培训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
  (一) 凡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应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 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文件上填写验收评定意见并签字。
  (三) 项目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组的要求按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程项目的验收: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村组项目除外),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具体要求由县政府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市移民局负责组织抽验。
  村组项目的验收:50万元以上村组项目由县移民局、财政局组织初验,县政府负责竣工验收; 50万元以下村组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初验,县移民局、财政局负责竣工验收,县政府组织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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