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补对象及补助标准。直补对象户籍在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原迁移民补助起止时间为2006年7月1日-2026年7月1日,繁衍后代补助起止时间为2009年1月1日-2026年7月1日。
2. 乡镇移民工作站需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县移民局提供直补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经县移民局直补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乡镇移民专户,由专户转存在移民个人存折。
3. 享受直补资金的移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或终止发放直补资金:在发放期间农转非的(不含在读的大中专学生);在发放期间死亡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服役期提干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转为非农户口的;正在服刑的。
4. 核增、核减的直补资金可与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核增的直补资金由项目村登记到村的项目资金调入直补资金,核减的直补资金额度纳入该移民村(组)的项目扶持预算。根据核增、核减的直补资金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调整和编制年度计划,报市移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村组项目的资金管理。
村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计划批复文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乡镇移民专户,各乡镇在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和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统筹项目、600元外规划项目、小库规划项目的资金管理。
统筹项目、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计划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县政府确定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由项目责任主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间接费用的管理。
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列入扶持项目的成本; 600元外规划和小库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600元内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实施审计、审查、咨询、评估、移民监督等费用)的列支要征得移民村群众同意,列入扶持项目的成本(原则上不允许超过项目概(预) 算直接费的3%)。各级移民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审计制度。各项目责任主体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工程完工后,中介机构出具单项工程审计报告(基础设施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由中介机构出具单项工程审计报告,产业开发项目在资金发放后6个月内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县审计局每年应对各乡镇上一年度的规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年度计划审批项目的基本情况、直补人员名单在桓仁政务信息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组项目由乡镇政府确定项目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实施方式应征求移民村的意见;统筹项目和600元外规划及小型水库规划项目由县政府确定项目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