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解考核。市政府综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等因素,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十二五”和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同时,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修订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制定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办法和节能减排行政问责管理办法,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组织实施好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
(一)实施产能结构优化工程。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重点发展壮大低能耗、低污染的信息产业、汽摩产业、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动主城以服务经济型为主的产业结构升级。
抑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质量、安全、能耗、环保等约束性作用。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和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责任制,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落实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开展“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排查,摸清落后产能底数。将高能耗低产出的产业和产品纳入结构调整范畴,采取引导、鼓励、行政、法律等手段使其退出市场。制订“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重点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职工安置、企业转型等问题。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两高”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依法吊销落后产能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十二五”期间,关停火电机组装机90万千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000万吨、玻璃150万重量箱、焦炭30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