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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参谋、助手、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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