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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结果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备案。行政强制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对照其享有的行政强制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行政强制流程图,并对外公布,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依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同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到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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