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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修改、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文件审查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立法计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各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通过委托方式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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