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全科医生管理制度。
1.加强培训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培训期间享受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待遇,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规范化培训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在校生直接进入规范化培养人员,学籍关系保留在原所在院校;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毕业后未就业者进行规范化培养人员,人事关系交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
2.转变执业方式。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劳动关系管理。
3.创新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统一规范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区县(自治县)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服务医生,服务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医生。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选择部分区县(自治县)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
4.规范服务收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按照医疗价格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未完成签约服务项目的,应减少相应的费用。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以及报销水平,并与医疗价格、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衔接。
5.加强服务监管。卫生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服务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疗保险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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