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25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青海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共消防通讯设施建设、灭火和抢险救援训练设施建设、灭火和抢险救援车辆、装备建设及其他消防设施支出。
第四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多层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2元;
(二)高层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3元;
(三)人员密集场所类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5元。设有住宅的,住宅部分按住宅建筑征收标准收费;
(四)人员密集场所类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按装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5元。在建筑新建的同时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再按此项收费;
(五)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按总概(预)算金额0.1%征收,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按总概(预)算金额0.3%征收,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六)甲类厂、库房和装卸用站台,按总概(预)算金额0.5‰征收,乙类厂、库房和装卸用站台,按总概(预)算金额0.4‰征收,丙类厂、库房和装卸用站台,按总概(预)算金额0.3‰征收,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