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倡导墓碑平卧或小型化,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统一,同时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式占有一定比例。在公墓区内建造立式墓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建设中,要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火葬地区提倡和鼓励修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硬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应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可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
(五)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六)经费筹集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不能批复的,要将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