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机场安检部门负责对飞机进行监护和客货舱口的管理以及从安检台至登机口的隔离警戒工作。
隔夜飞行的飞机由机场武警部队负责监护。
第十七条 民航运输部门负责装卸行李物品和货物,并做好记录。
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旅客下机后至取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十八条 对入出境飞机上清除下来的垃圾,须经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查验并在其监督下由民航部门负责处理;废旧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查验区和飞机上无人认领的物品,经有关联检部门查验后交海关处理,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查询和发还;自登记之日起超过90日无人认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和包机的增减,经营单位应报省口岸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因故临时变更起降时间和增开加班包机,民航运输值机部门应分别提前1日和2日报口岸办事处及联检部门。
第二十一条 外地国际(地区)航班、包机因故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停降时,民航运输部门应尽快将详细情况通报口岸办事处和联检部门,联检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上岗。飞机停留期间,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验,由边防、海关和机场安检部门对飞机实施监管;旅客需要下机,必须经联检部门查验准许后,方可下机进入隔离厅;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联检部门应为旅客和机组人员办理入境手续。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需要下机,应在海关监管下卸运存放;不需要下机,由机场武警部队负责监护。
民航部门负责将查验情况通报目的地口岸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验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
建筑设施的维修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民航部门负责。
联检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工作台位的清洁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口岸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查验制度改革,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口岸查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