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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纳入通用项目的品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通用项目中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按照协议和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并不得将其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也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实施监管。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购买国货、节能环保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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