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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向改装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提交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
  整车生产企业和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对安装的车用气瓶进行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第十八条 车主应当自车辆改装出厂之日起10日内,持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改装车辆的登记备案。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改装车辆经登记备案后,应当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定点维修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检验,确保维修质量合格;
  (四)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向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和定期检验,并按期报废。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期检验周期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专用装置检验合格证。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含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范围从事改装与维修业务,不得超范围改装和维修。
  车主改装车辆和维修车辆专用装置,应当交由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实施。
  禁止擅自改装压缩天然气汽车和维修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

第四章 气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车辆登记所在地市(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手续,接受车用气瓶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到原气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档案随车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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