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 预报预警本县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1)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 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