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问卷调查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决策内容和参会人员的特点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鼓励决策起草部门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召开座谈会。

  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和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等材料至少提前2日送予参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听取意见情况报告,或者在起草说明中具体说明意见听取情况。

  对其他部门或者下级政府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节 听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在作出决策前采取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起草阶段,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实施。决策草案报送政府审议后,政府可以根据决策的实际情况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报名条件等相关内容,接受公众报名。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群体比例及代表,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听证会应当在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