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七)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
(二)人事任免;
(三)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研、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程序。
第八条 决策事项、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决策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决策过程中向公众收集的意见予以反馈。对有明确回信地址的,可以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明确回信地址的,或者无法一一回复的,可以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开反馈。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反馈意见。
第二章 调查研究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在作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对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方面作出风险评估。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门研究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决策的以下方面实施: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