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巳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整等不可归于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十二)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不得颁发相关证书。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十三)实行批地与供地挂钩政策。对前三年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80%、60%、40%、20%的市州、县市,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申请,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四)健全土地市场实时动态监测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房地产项目开工、竣工等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专项经费,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五、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作为缓解资源供需矛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力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抓实。创建活动对象为全省所有县市,分达标和创优两个层次开展。达标是指达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指标标准体系”)所规定的指标项的基本标准。达标为普遍性要求,原则上全省所有县市均应当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省政府每年从达标县中评选出1/3的县市,授予“湖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在用地指标、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奖励。每年从省级模范县市中评选3-5个申报国家级模范县市。模范县市评比实行届别制。如不出现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重点违法违纪行为,获得的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可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