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201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我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现就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得申报项目用地,不得超用地计划批地
(二)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市州、县市国土资深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没有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一律不得供地。
二、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
(三)扩大有偿使用范圈。细化划拔使用对象,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制定基础设施用地出让最低限价,逐步推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
(四)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行业分类作为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企业在原规划的区城内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工业用地,可带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拔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工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土地划拔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按划拨或出让土地总价款的3%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用地单位履约情况,扣除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小城市(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