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11〕1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省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琼府〔2008〕60号)有关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编制的201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定的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核定办法:与实际缴费收入及近3年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挂钩。各市县(单位)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征缴收入根据各市县(单位)2010年实际缴费收入、及近3年企事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具体测算时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据,以及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核定办法:在2010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增减变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变动导致支出增加等因素核定本年度支出。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变动不含当年调标因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含退休人员绩效工资支出及2007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的特区津补贴支出。
二、核定的收支计划
按照收支计划核定办法,2011 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为597359万元。其中市县原单位企业计划收入为384181万元,市县原单位事业单位计划收入为152624万元,农垦移交单位计划收入为60554万元。支出计划为789750万元(不含补发历年拖欠养老金,下同)。其中市县原单位企业计划支出为329979万元,市县原单位事业单位计划支出为207825万元,农垦移交单位计划支出为251946万元。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本计划除因国家调整政策、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因素引起市县(单位)收支较大变动外,原则上不再变动。各市、县政府务必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对本计划执行情况加强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