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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检验员证》验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3.申请受理时间。验证审查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今年验证审查申请受理时间截止2008年11月30日;从2009年开始,每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

  4.验证审查结论。我厅在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验证审查工作,并作出审查决定。对通过验证审查的,由我厅在《种子检验员证》上签署审查通过意见;对未通过验证审查的,由我厅告知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审查决定告知种子检验员本人。

  5.审查结论申诉。种子检验员对验证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通知后5日内,向我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我厅将在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6.其它。(1)因挂职锻炼、脱产进修学习或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定期验证审查的,由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报我厅确认后,可以延期申请定期验证审查,但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延期申请验证审查接受继续教育和从事检验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年)计算;(2)因接受继续教育和从事检验工作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未通过验证审查的,可以保留资格1年,并可在次年再次申请验证审查。再次验证审查接受继续教育和从事检验工作时间要求按年平均标准3倍计算。再次验证审查只能提起1次;(3)同一检验员不同年份取得不同类别检验员资格的,在验证审查时按取得最早类别检验员资格时间计算,其它类别检验员资格也一并参加验证审查。

  四、验证审查处理

  1.种子检验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定期验证审查的,或可在次年申请验证审查而未提出的,或验证审查未通过的,我厅将注销种子检验员资格,由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收回《种子检验员证》。

  2.种子检验员连续两年未从事检验工作,或已辞职、退休、调离种子检验(管理)机构,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前,将该检验员有关情况报我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我厅注销种子检验员资格后,由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收回《种子检验员证》。

  3.对通过验证审查的种子检验员,由我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验证审查通过的《种子检验员证》寄送至受聘种子检验(管理)机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检验员证》验证审查工作,提高认识,严格标准,搞好审核,加强管理。种子检验(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受聘种子检验员验证审查材料上报,对注销的《种子检验员证》要及时收回,并按规定作报废处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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