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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推进采伐管理改革

  对于集体林及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已编案的森林经营大户和村集体林采伐优先满足采伐限额,并按批准的经营方案实施;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审批农民个人采伐林木申请;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比照当地同树种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对于国有林,要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继续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全省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单项控制,各地依据采伐限额进行审批。农民因调整种植结构在非规划林地上栽植的用材林和经济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但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凡采伐森林、林木都必须依法申请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林地权属,凡没有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一律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核发,对不按规定、超限额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部门负责人和发证人员的责任。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农田防护林,农场、矿区、水库和城镇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必须纳入年度采伐限额管理,需要进行林木采伐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和集体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必须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没有林业设计单位提供的采伐设计资料,一律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提高伐区调查设计精度,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农民个人采伐林木需由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编制简易采伐设计。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没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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