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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未按时做账的;

  (五)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六)未按时将各村财务管理状况报送有关领导的;

  (七)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八)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的;

  (十)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失丢损坏的;

  (十一)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

  (一)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

  (五)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六)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七)对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八)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出纳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

  (九)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未建立或部门未落实,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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